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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除食品卫生行业外 单位招工不得查乙肝

来源:广州市卫生局    [ 2008-01-11 12:57:10 ]    作者:admin    浏览:0    网友评论0
简介:广州市卫生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食品卫生行业外,医疗单位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检查。

  广州各医院将清理“体检套餐”,禁止把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用人单位体检项目。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卫生局获悉,该局已经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列入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医疗单位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市卫生局局长熊远大同时强调,食品卫生方面的从业人员在找时,仍然要进行乙肝表面抗原表面抗原检查。

  根据该通知,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此外,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附:《关于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通知》全文
来自广州市卫生局:http://www.gzmed.gov.cn/portalMana/page/pageViewer.jsp?pageid=WP20060018&contid=WBCI-2008000005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6号)的精神,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医疗卫生单位抓紧清理“体检套餐”,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规项目;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外,不得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在招、用工体检中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检查。

二、医疗卫生单位在进行体检前应当与受检者个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告知体检项目、体检结果将要告知的对象等事项,以避免纠纷。知情同意书由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特点自行设计。

三、医疗卫生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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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uscc.com.cn/Job/News/200801/Job_121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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