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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财产制度研究 (4)

来源:USCC论文库    [ 2006-09-11 17:26:53 ]    作者:佚名    浏览:0
张的,法院应当许可债务人提交的自由财产申请。 
    第四,自由财产的放弃。应当许可债务人放弃自由财产,特别是与债务人人身具有特定关系、但是并非债务人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财产。如各种奖杯、证书、保险费、退休金等,但是不能损害债务人扶养的人的基本生活和利益,否则,债务人扶养的人可以行使相应的异议权。自由财产制度在设计的时候应当对债务人扶养家属的异议权进行相应的规定,许可他们在债务人提出自由财产申请的30日内提出相应的异议权。 
    第五,法院关于自由财产的裁决当事人是否准许上诉或者复议。破产案件为一审终审,如果对于法院自由财产的裁定容许当事人,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破产托管人)上诉就不太合适,但是应当给其一条反映不同意见的渠道,提供相应的救济机制。因此,法律可以规定有关当事人在收到相应的法院裁定时,可以在10日内请求法院复议,法院应当在较短的时间内复审并且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或者作出部分或者全部撤销原裁定的裁定。 
    最后,自由财产裁定的效力及其例外。法院一旦许可了债务人的自由财产申请就会产生下列效力:(1)债务人据以取得自由财产的凭据,自由财产构成了债务人的新财产; (2)所涉及的财产不能进行概括清偿,否则构成侵权,债务人可以主张财产所有人可以主张的一切权利,如果有财产损失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3)债务人可以用自由财产清偿不可免责的债务,但不能损害其必须扶养家属的权益。因为自由财产构成了债务人的新财产,债务人作为财产所有人自愿用自由财产清偿债务,法律应当是许可的,但是债务人对自由财产的放弃不应当侵害他扶养的家属的生存权益。一般来说,债权人不得请求执行债务人的自由财产,但是也存在一些例外。在美国,由于债务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不同其结果也是不同的。如果债务人选择适用的是州法,那么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债务人的自由财产进行追索。如果债务人选择适用的是联邦破产法,自由财产在破产完结后仍有可能被追索。这主要涉及不可免责的债务和家人的赡养费。"破产法作这种规定的理由不十分明确。表面的理由是,税务对国家经济有决定性作用,应该予以偿还,而家人的赡养费涉及家人的生活问题,而这些人的生活至少与债务人的生活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美国规定家人基于赡养费对自由财产进行追索有很大的合理性,但是税款不应当成为自由财产进行追索,因为自由财产是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和就业的财产,如果国家基于税款对自由财产进行追索,债务人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和就业条件时,国家和社会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使该追索变得浪费资源并且无实际意义。
    四、自由财产的范围 
    (一)自由财产范围的典型立法考察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因此在美国存在联邦和州两套立法体系。凡是联邦宪法规定属于联邦立法权以外的其他立法权都由各州自己享有。破产法是联邦法的内容,但是各州都有自己的一套有关自由财产执行的制度,这些法律当然不是专为配合破产而制定的,而是适用于任何情况下的财产执行。 各州有关不可执行财产的规定的历史要早于破产法中的规定。当破产改革法在1978年颁布时,是否应当不顾各州的规定而在破产法典中规定一套统一的自由财产制度是有不同争议的。 联邦破产委员会提议制定统一的自由财产标准,一些国会议员则认为,各州应该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州适用的法律。 争论的最终结果是两种意见的妥协,即一方面破产法典规定统一的联邦自由财产范围,另一方面各州可以规定其公民必须适用本州关于自由财产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所在的州未排除适用联邦法,则允许债务人在联邦自由财产法和本州的自由财产法之间作出选择。 结果, 现行法被称为是国会协调的产物。 破产法典522的规定反映了主张破产法典统一规定自由财产和主张非破产法规定自由财产的折衷:522(d)规定了一套统一的自由财产,522(b)(1)授权各州可以不受破产法典规定的约束,许可一个破产者在联邦和州自由财产体系中的选择权。债务人可以选择依据破产法典§522(d)的联邦"自由财产",也可以依据他居住的州的"州法"有关自由财产的规定,这种选择联邦或者州的自由财产的规定的权利赋予债务人; 由于绝大多数州 都选择放弃522(d)的规定, 结果在大多数州申请联邦破产的一个债务人仅仅能够依据该州的法律得到自由财产的保护。"’放弃选择’的合宪性已经不再被挑战、被寻求证实,也不再作为广泛争论的焦点。" 所以债务人不能在破产法典和非破产法典有关自由财产的规定中作出随意性的选择,在允许债务人选择州法或者联邦法的情况下, 债务人必须完整的选择州法或者联邦有关自由财产的规定,不能在它们中间随意挑拣。 非破产法关于自由财产的规定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破产法以外的联邦自由财产立法组成,这些自由财产范围包括:外国服务、退休、残疾金、社会保险金、战争危险的伤害或死亡赔偿金,渔民、海员、水手等人员的工资,铁路退休法案规定的年金和养老金,退伍军人补助津贴等;第二部分是指适用的州法关于自由财产的规定,各州为债务人提供的自由财产的差别很大;第三类规定是债务人作为共同共有财产人对财产享有权益时适用的法律。各州关于自由财产范围的规定差别很大,不同州的债务人可能保留的自由财产差异极其悬殊,一些州仅仅允许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必需品,而有些州则允许债务人保留价值很高的不动产,从几千美元到几十万美元不等,相差达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更有甚者,德克萨斯州规定债务人可以保留面积在两百英亩以内的土地上的任何房产,而不论其价值如何。可以想象,在两百亩的土地上,一个人实际上可以花费任何他想花费的数额来建造房子。在佛罗里达州,一些破产的债务人住着像宫殿一样的城堡,在媒体报道后,曾引起很多人的愤慨。 如果债务人所在州的自由财产法规定非常宽松,那么他所受到的待遇要远远好于那些只规定了最低限度自由财产范围的州的债务人。美国有几个州对自由财产的规定非常严格,债务人能获得的自由财产非常少,例如在特拉华州,所有类型的不动产和有形的个人动产,加上圣经、家庭书籍、家庭照片、衣物、50-75美元的从业工具,自由财产总额只有5000美元;马里兰州债务人能够作为自由财产的房产价值只有5500美元,如果申请了房产作为自由财产,其他日常用品、家具、衣服、电器能够作为自由财产的数额就不能超过500美元。但大多数州关于债务人自由财产的规定与破产法典中有关自由财产的规定相当甚至要更加宽松。德克萨斯和明尼苏达州是所有各州中自由财产规定最宽松的,居住在德克萨斯州的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后可以保留家中所有财产,为几乎每个家庭成员保留一部汽车和数量没有限制的工作卡车。尽管自由财产法律的规定变化是十分大的,但是他们中的大多数遵循以下的模式:规定可以作为自由财产的种类并且在自由财产上加上价值限制。可以作为自由财产的财产最典型的就是日常必需品如家居用品、债务人的房产和交通工具,具有情感因素的财产,债务人谋生需要的财产,如经营工具或者伤害赔偿或者退休金。绝大多数自由财产是有限制的。 美国破产法典第522(d)条主要规定下列财产为自由财产: (1)房产。债务人可以拥有不超过15,000美元的用于居住的动产或不动产或者用于安葬债务人或其被扶养人的墓地;(2)保险。包括残疾、疾病及失业保险,8,000美元以下的人寿保险,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合同等;(3)养老金。主要指用于维持生活的养老金收益;(4)动产。价值不超过2,400美元的机动车辆,单价不超过 400美元且总价值不超过 8,000美元的动物、粮食、衣物、电器、书籍、家具、日常物品、乐器等,以及不超过1,000美元的首饰,保健辅助设备,非法死亡赔偿金,不超过15,000美元的人身伤害费(不包括损害赔偿金),损失的预期收入,赡养费、抚养费等,所有这些动产都可成为债务人全新开始的基础;(5)公共补助(public benefits)。公共援助津贴(public assistance benefit)、社会保险利益、失业补偿金、退伍费用、犯罪受害赔偿金等均属于自由财产的范围 ;(6)从业工具。不超过1500美元的器具、书籍和工具等也可作为自由财产;(7)其他。 债务人的任何单价不超过800美元,而总价值不超过7500美元的财产权益。该财产权益是第一项中规定的房产自由财产的未用余额,即如果债务人未全部使用第一项中的房产,7500美元未使用的数额可适用于其他任何财产。 
    英国 1914年破产法s.38(2)中对自由财产进行了规定, 1986年破产法第283条对自由财产进行了规定,破产财产不适用于:(a) 破产者在工作(被雇用)、经营或者职业中个人必不可少的工具、书籍、交通工具和其他装备;(b)满足破产者和家庭基本生活必须的衣服、被褥、家具、家庭设备和粮食。并且在第308条规定了一些限制条款。 与1914年破产法中的规定相比,主要是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在自由财产的范围中增加了"交通工具"和"其他设备"的内容。1986年的改革不仅比先前的规定更加合理和灵活,更多的进步政策被灌输到法律中去,而且其语言的变化也更加适合当今社会。柯克报告第24章的建议几乎被完全采纳。 与美国相比,英国的规定比较简单,并且学术界对此研究较少。 
    现行《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第369条规定了"不能提起追索的财产",执行对公民的判决时,不应提起追索的财产包括:债务人和靠债务人供养的人必须的食物、衣物、家具、必要数量的牲畜和家禽以及本法典第一号附件中列举的其他财产。在第一号附件中详细规定了十类不能提起追索的财产,有些规定已经十分的细化,如规定家庭成员所需穿戴物:1件夏天或秋天的衣物,1件过冬的大衣或皮袄,1件冬季的外套(妇女2件),1件夏用外衣(妇女两件),每1季节所需头巾(妇女除此之外,还有2个夏用头巾和1个保暖用的头巾或披肩);其他经常穿戴的,并无多大价值之物。家具包括每人1张床,1把椅子;全家拥有一张桌子,1个书柜和1个衣柜。《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作了相同的规定。在第387条规定了不可追索的款项,主要包括退职金、未休假的补偿费、补贴、一次性奖金、对多子女母亲和单身母亲的补助、生育补助和抚恤金。在第383条规定了对债务人工资和其他收入中扣款的数额,一般不超过20%,追索抚养费、赔偿致残或其他因损害健康和抚养人死亡而造成的损失、赔偿因抢劫或侵占国家的、公共的或个人的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为50%。 
    日本存在专门的《生活保护法》,学者认为,自由财产的目的是保障宪法要求的"健康而有文化性的最低生活"。 日本破产法第六条简单规定不得扣押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而不得扣押的财产主要体现在民事执行法第131条的禁止扣押的动产和第152条规定的禁止扣押的债权。 日本的规定也是比较详细的,但是由于没有将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和民事执行法中的不可执行的财产相区分,所以也存在一些缺陷,比如债务人的房产问题就没有涉及,而这在破产法实践中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德国、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是在破产法中规定引用民事执行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不可执行财产的规定,其缺陷与日本相似。但是,作为不可执行财产来说,这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可谓先进,比如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对劳动收入保护的规定, 法国对知识产权的规定, 都是我们在制定破产法中的自由财产和民事诉讼中不可执行财产的当然参考对象。 
    我国台湾地区的破产法(1993年7月30日修正)第 82 条规定:专属于破产人本身之权利及禁止扣押之财产,不属于破产财团。台湾地区关于自由财产的规定散见于民法、著作权法、强制执行法、公务人员退休法。例如,终身定期金债权(民法第743条),破产人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受侵害所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第195条第2项),公务员及劳工保险之医疗给付清求权。关于禁止扣押之财产,例如,破产人及其家属所必须之衣服、寝具、餐具及职业上或教育上所必须之器具物品,遗像、牌位、墓碑及其他供祭祀礼拜所用之物,维持破产人及其家属生活所必需之物或对于第三人之债权,均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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