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式。”[24](第100页)宪政具体是干什么的呢?一方面是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另一方面要制约公共权力,包括政党权力、立法、司法、行政权力都应受到制约。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若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25](第154页)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制约公共权力,说到底就是要有一部科学的良法并赋予其绝对的权威,使宪法付诸司法实践。而在现行宪法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现这两个方面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宪”。
第一, 从理论上分析:“修宪”能加强宪法的正当性、确定性、功能性和调整性。而这也正是“现代宪政应当具有的四个基本内容:宪法的正当性、宪法的确定性、宪法的功能性和宪法的调整性。”[26](第19页)
(1) 宪法的正当性是宪法的产生应有充分的理由,是正当的,符合一般正义原则的要求。宪法的正当性要求宪法必须是人民主权的产物,创制宪法的目的必须立足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最大程度实现人民利益。宪法的正当性还应包括“制宪”的正当性和“修宪”的正当性。
(2) 宪法的确定性是指处于实践状态的宪法规范本身具有肯定的特征。内容模糊的宪法规范是无法予以实施的,因而也就不可能通过实施宪法来达到实现宪政的目的。我国现行宪法的确定性不是很完善,在全面“修宪”时机不成熟的情况下,部分“修宪”及启动宪法解释制度无疑是最好的途径。
(3)宪法的功能性是指宪法规范具有比较明晰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宪法规范应当是最基本的法律规范,任何普通的法律规范的产生,其内容必须以宪法规范的要求为前提,并不得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宪法规范必须在实践中能够对现实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发挥社会行为规范的调整作用。现代宪政的一个根本原则是“一切权力都是有限的,权利原则上是无限的。”(特殊限制除外)因此我们要通过“修宪”实现一个“有限政府”:“一个某些领域永远无权做出决定的政府;一个像普通公民一样手法和负责的政府;一个内部有分权和制衡制度的政府。”[27]因此政府职能和权利是有限的,只有这样宪法对国家权力以及其他公共权力的运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能够起到现实有效的调整作用。一个不能在实践中对一个国家的国家权力的行使,公民权利的实现起到现实的保护作用的宪法,是不符合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的。而要想符合现代宪政的基本要求也只有“修宪”。
(4)宪法的调整性,是指一个在实践中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起到现实的调整作用的宪法,必须具有与实施宪法要求相适应的监督、评价、调整和制裁手段。没有这些必要的实施宪法的调整手段,就无法对违宪事件加以违宪追究。值得注意的是胡锦涛作为最高领导人第一次提出“违宪审查”,强调健全宪法监督机制,宪法解释机制,及时纠正一切违宪行为。因此,我们可以以当今“违宪审查”第一悬案为契机,激活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并同时推动宪法实施监督制度及宪法解释制度。
第二,从历史角度考虑,百年宪政一直是中国人的梦想。回顾历史,吸取历史经验教训,我们以后“修宪”的重点也应放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上。这是因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程度是宪法转为宪政的关键,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则是宪政的核心价值和指导思想。[28]但是中国百年宪政之路从一开始就偏离了方向,从清末立宪至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从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到1999年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的制定与实施,百年宪政,跌宕起伏。虽然我们“有理由相信自己已经站在宪政的路口”[29](第41页)但毕竟“中国还没有实现宪政”。宪政仍然仅仅“是中国为其完全实现而为之奋斗的目标和理想”。[30](第589页)宪政在中国一开始就是被作为一种富国强兵的工具而不是人们普遍的价值认同;[31]宪法本身更多的是被用作一种政治策略,而不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而对宪政工具化的理解和接受,在亚洲国家中相当具有普遍性。[32](第64页)这就是我们一直所走错的方向,因此我们也不难理解百年宪政之梦为什么还那么遥远!
以前文反复所提议的修宪以及今后修宪的重点放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上,不仅是完善现行宪法的需要,也是在现行宪法的前提下实现我国宪政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们一个多世纪以来的梦想。不知是历史戏弄我们还是社会进步和成长的代价,一个世纪过去了我们的民主建设和宪政追求仍旧处于起步阶段。今天我们又站在历史的关节点上,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国家权力提出新的变革要求,公民的权利和民主自由需进一步保护,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只靠“修宪”,走宪政之路是必然。正如******在报告中所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中国在迈向市场经济以后,首先应通过“修宪”型塑一部科学的宪法,然后有步骤地推进宪政建设,限制公共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将以保障个人权力利核心的宪政理论与民主理论结合起来。就有可能开启宪法时代,实现百年宪政。也就是民主和宪政结合起来,因为宪政是民主的最根本方式,也是中国的必经之路。
20世纪初,孙中山先生说:“事有顺乎天理,应乎人情,适乎世界之潮流,合乎人群之需要,而为先知先觉决志行之,则断无不成者也。”
百年后的今天,再重温这段话,诚哉斯言。
参考文献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2】吴家麟:《宪法之上使建设法治国家之关键》载《法商研究》1998(第3期)。
【3】荆知行:《宪法变迁与宪法成长》台湾中书局印行(第179页)。
【4】舒国滢:《宪法的时间之维》载《法学研究》1999(第3期)。
【5】姜士林 陈玮:《世界宪法大全》(上册)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8版。
【6】参见:胡锦涛《人民日报》(海外版)(2002年12月5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实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莫纪宏《改革开放是宪法修改的核心精神》载《宪法学习》。王叔文《宪法修正案的基本精神和意义》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孙丙珠《修宪提高了我国宪法的权威和尊严》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
【7】范思信认为三次修宪最大的缺陷之一是“没有把修宪的中心放到公民直接权利的宣言和保障上,而只是在权利原则甚至国策方针的宣示上做文章”。林来梵认为修改后的宪法规范“仍纲领性有余,规范性不足。”参见:范思信《直接权利与修宪》载《法商研究》1999(第3期)。林来梵《为宪法呼唤规范性》 载《法学研究》1999(第3期)。
【8】《21世纪环球报道》2002年12月30日(第7版)。
【9】《南方周末》2003年5月15日 第一千零五期(第1版)。
2003年5月22日 第一千零六期(第4版)。
【10】《南方周末》2003年1月29日 (第7版)。
【11】《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许崇德主编(第12页)。
【12】参见:莫纪宏《制定一部继往开来的新宪法》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30日(第二版)。杨海坤《应为全面修改现行宪法做充分的理论准备》载《法学家》2000年(第3期)。苗连营《关于制宪权的行而下思考》载2002年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学术研讨会所编制的
论文汇编(第72页)。
【13】《宪法》条文 1982年(第67条)。
【14】《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许崇德主编(第35页)。
【15】《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许崇德主编(第32页)。
【16】《宪法》条文 1982年(第64条)。
【17】李步云在《宪政中国》一文中认为,宪政应该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民主是宪政基础,法治是它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参见:《宪法比较研究文集Ⅱ》(第2页)中国民主与法制出版社1993版。
【18】《宪法》条文 1982年(第11条、第13条)。《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1条)。
【19】参见:秦前红《宪法变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9页)。
【20】《******选集》(第2卷第732页)。
【21】《宪法词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51页)。
【22】莫纪宏:《政府与公民宪法必读》1999年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90页)。
【23】周叶中:《宪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4】张友渔:《宪争论丛》上册(第100页)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25】[法]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 商务印书馆 1961版(第154页)。
【26】《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许崇德主编(第19页)。
【27】《南方周末》2003年3月13日 第九百九十六期(第1版)《从尊重宪法开始——百年反思》。
【28】宪政的基本价值应当包括人权的切实保障,权力的合理配置,秩序的严格维护,利益的有效协调等,但毫无疑问,在这个价值序列中,人权保障居于核心地位,而维护秩序,权力制约和利益协调等则居于从属或次要地位。参见:《宪政基本价值论》载《社会科学研究》1998年(第6期)。
【29】蔡定剑:《中国宪政之路——百年回眸与未来之路》载于刘海年主编《人权与宪政》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41页)。
【30】李步云:《宪政与中国》载于李步云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89页)。
【31】“近代中国的志士仁人主要是把宪政作为民族复兴、国家富强的‘器’,坚持一种以富国强兵为目标的工具主义的宪政价值观”。参见:王人博《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2】“亚洲国家在面临殖民统治,或在国际关系中处于不利地位时,人们把西方强大的原因简单归结为立宪主义,归结于他们有统一的宪法,认为只要制定了宪法,并以宪法精神制约社会生活,那么国家的强大就有了保证。因此忽略了对立宪主义的价值判断,简单地从救国手段的意义上理解立宪主义,移植立宪主义,其结果必然导致立宪主义的工具化与社会危机。”参见:韩大元《亚洲立宪主义研究》中国人大出版社1996年版(第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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