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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 (1)

来源:USCC论文库    [ 2006-09-10 11:32:47 ]    作者:佚名    浏览:0
    我国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市场本身有缺陷和局限性,所以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应该积极发挥政府的作用。本文将从市场和政府职能的内涵出发,分析在那些领域政府应该“不作为”,在那些领域政府应该积极的“作为”。

关键词:  市场   政府职能

    政府是一个在生活中经常出现的词,然而不同的人对政府的含义却有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政府国家机器,是国家的暴力机关,担负着维持阶级统治的职能,同时也应该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事业进行管理;有人认为政府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执掌者,支配和控制着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担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的职能;有人认为政府就是国家,是社会公共权利的主体,是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主体,政府应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因此要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必须对政府的含义作一个界定。
    政府的概念和国家的概念密切相关,政府是国家职能的物质载体,“为了使国家的意志得到表达和执行,必须建立、维持,并发展一个非常复杂的政府组织”①国家是一个非常有内涵的实体。一般说来国家代表着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国家代表着一定的地域。国家和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就是在于氏族是按照血缘关系来划分居民,而国家却是按照地区来划分它的居民。从国家的这个意义上来讲,政府职能当然也是在一定的区域内,超过了这个区域政府职能就没有了任何意义。其次国家代表着一定的公共权力。按照契约论者的观点,这种公共权力来自于人们的让渡,人们服从这种公共权力就是服从自己。在恩格斯看来这种公共权力是以种种暴力工具为后盾的,“这种公共权力在每一个国家里都存在,构成这种公共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②在这个意义上,国家就是一种社会公共权力,而且是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公共权力。而政府实际上就是社会公共权力的主体,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建立起来的组织机构体系。
    作为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政府实际上具备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政府通过执掌公共权力可以对社会资源做出权威性分配,同时可以对社会共事务做出权威性决定。也就是说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就掌握了对社会公共资源的控制权,而且,那些资源属于社会公共资源,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公共权力说了算;其二,政府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机构,他自身的生存维持是通过社会的税收来实现的。“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甚至捐税也不够了;国家就发行期票,借债,即发行公债。”③可见离开了税收,政府就无法存在。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政府作一个广泛的定义,即只要能够对社会公共资源做出权威性分配、能够对社会公共事务做出权威性决定的特定的组织或者机构,都可以算作政府。我们在分析政府职能的时候讲的是广泛意义上的政府,而不仅仅指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中的行政部门。
    规定了政府的含义,我们再来分析政府应该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担负什么样的职责。历史上很多思想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自由放任主义者认为政府应该扮演“守夜人”的角色。也就是说,市场的自发运行会给社会带来高效率,政府的过多干预只会起到反作用,政府需要作的只是提供安全和秩序。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对政府的职责作了如下的规定:“第一,保护社会,使其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尽可能保护社会各个人,使其不受社会上任何其他人的侵害和压迫,这就是说要建立严正的司法机关,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其建设与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任何少数人的利益),这种事业与设施在由大社会经营时,其利润经常补偿费用而有余,但若由个人或者少数人经营,就决不能补偿所费。”④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主张国家积极干预经济生活,庇古认为国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来消除客观上存在的边际私人纯产值和边际社会纯产值之间的背离。凯恩斯认为政府应该积极的采取措施刺激有效需求来克服经济危机。萨缪尔森认为政府应该采取矫正垄断,收入政策等方法来实现社会的效率、平等和稳定。70年代后兴起的新自由主义者又重新鼓吹市场的效率,举起了反对国家干预经济的大旗。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使得政府在管理经济过程中有时容易超出宏观调控的范围,直接干涉参与经济活动,这样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因为从政府的内在特征来看,政府和市场在某些方面是相互排斥的,所以政府不能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否则就容易起到反作用。
    第一,政府具有公共性的特征。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掌者,公共权力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政府的公共性决定了政府的一般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解决社会的公共问题。社会公共权力是出于缓和利益矛盾需要才产生的,公共权力的执掌者——政府会必须以成员的根本利益作为其活动的宗旨,这就要求政府和社会相对脱离,凌驾于社会之上才能真正的履行其公共管理的职能。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该作为市场的管理者、监督者出现,而不能作为市场的参与者。因为市场参与者本身必须是代表不同利益并且占有不同资源的市场行为主体。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如果直接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就违反了自身公共性的特征,也就很难提供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我国长期来存在着各种挂靠政府机关的各种企业,国家机关成了市场的直接参与者。这样这些机关在制定或者执行政策的时候就会有意无意的向自己下属的企业倾斜,这样就违反了政府公共性的要求,扰乱了市场的公平和效率。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不断要求各种挂靠机关的企业必须和政府机关脱轨,就是为了保证政府的公共性。
    第二,政府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作为公共权力的主体,政府的功能涉及到社会的所有领域和所有个体,从而具有普遍性的特征。一定地域内的各个个体只能在同一个政府下生息,享有一定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接受公共权力的管辖。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个政府尽管事实上划分为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层级,但是这些部门和层级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一定国土范围内的政府只能有一个。因此政府一般应该有大局观念,整体观念,这和市场经济的理念是不符和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一般都是单一的、具体的。经济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尽最大可能的增加自己的利益,核心的理念是利己。因此市场是一种“个体理性”,会造成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而政府行为则是一种“整体理性”,关注社会的公平。我国政府推行的收入再分配政策,如下岗补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以及开发大西北,对西部地区的种种政策优惠等等,都是我国政府从整体、全局出发做出的战略部署,体现了政府的普遍性。
    第三,政府具有强制性。政府执行社会公共权力,是以国家暴力机器作为后盾的,没有了国家暴力的后盾,政府就无法决定社会公共事务,也无法对公共资源做出权威性分配。只有具备了强制力的政府,才能缓和社会矛盾和冲突,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强制力和市场经济是格格不入的。市场经济的基本元素就是商品,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买卖过程完全以交易双方的自愿为前提,实行等价交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实行高度分工,生产以交换为目的。交换之所以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分工的出现使得大家必须通过相互交互才能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产品;另一方面交换双方的必须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双方才会进交换,如果一方是弱者,另一方是拥有暴力的人,那么结果自然是拥有暴力者利用强权从弱者那里获得自己所需的物品,交换永远也不会发生。在我国发生过一些钱权交易、以权谋私之类的现象。这些拥有权力的政府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使交易的天平严重的向自己倾斜,那么同样如果政府机关可以直接经营经济实体,参与市场活动,那么市场的交易规则也会遭到破坏。我们国家严格要求各类企业和挂靠的党政机关脱钩,就是这个道理。以前在行政命令下,银行向不景气的企业继续发放巨额贷款,导致银行的很多坏帐、死帐也是一个惨痛的教训。
    第四,政府具有非赢利性的特点。政府代表公共权力,从事社会的公共管理,政府行为必须以非赢利性政策目标为依据。也就是说,政府在履行具体的行为职责时,并不计较也不能计较直接的成本和收益,尽管事实上政府在其整个运作过程中也有管理的成本和效益问题。市场的基本动力就是赢利,消费者追求的是最大效用,生产者追求的是最大利润,无法想象一个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能够存在下去。市场行为可以说是天下熙熙皆为利来,世上攘攘皆为利往。政府却不一样。首先政府是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必须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这样政府的基本行为取向就不能以赢利为基本特征。其次,政府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的特点,一旦政府把赢利作为自己的行为取向,那么政府凭借其独特的地位取得经济利益是很容易的。在我国一些地方,部分政府部门把“单位创收”作为自己的目标,于是就出现了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这样一方面扰乱了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扭曲了政府的角色定位,影响到了政府的合法性,降低了人民对政府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因此政府坚决不能直接参与市场行为,在某些领域政府必须“不作为”,否则就会起到反作用。具体来看政府不作为的领域主要有三个:私人领域、微观经济组织领域、产权清晰的领域。
    私人领域是相对对于公共领域而言的。个人对私人事务的处理,其后果不论是福是祸,是好是坏,只要涉及自身对社会和其他人没有或者只有很少的影响,比如对个人婚姻、娱乐方式的选择等等,只要个人的选择方式不违法,政府就不应该干涉。密尔指出:“个人行为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的什么人的利益,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交代。他人若为自己的好处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他忠告、指教、劝说以至远而避之,这些就是社会要对他的行为表示不喜或者非难时所仅能采取的正当步骤。”⑥私人领域应该有当事人自治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行为准则。在法律上,各国民法无论是用来调节国内民事关系还是用来调节国际民事关系,均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对于私人领域,政府不仅不能随便涉足,而且应该运用公共力量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以保证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或者受到侵犯时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在这个问题上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现在我国人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个人的隐私权都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私人生活领域正在逐步扩大,其自主性也日益加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微观经济组织,比如企业等的行为政府也不应该过多干涉。企业等经济组织是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一定法律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按照自己对市场的分析,采取经营策略并且对自己的经营策略负责。独自自主,拥有决策权的经济组织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因为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说道底就是价格引导资源流动。只有企业组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价格才能成为敏感的信号。在长期以来,我国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并非是市场独立的经济实体,而通常是政府的附庸。政府的角色在微观经济组织领域严重错位。在市场经济的竞技场上,政府的角色应该竞技的裁判员,经济组织应该是竞技的运动员。在我国很长时间内,作为运动员的企业等经济组织
消极、被动的做出经济行为,而作为裁判员的政府却直接进入“比赛”;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缺乏自主的行为刺激也缺乏必要的措施去追求最大利润,一直是政府在直接经营企业。这种政企关系长期以来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政企关系问题,迄今已经取得了重大的进展。
    产权清晰的领域,政府也应该尽量少干涉。政府作用空间主要是产权不容易界定,或者市场自身界定不清楚的地方。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产权清晰,在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的条件下,市场的自愿交易总是能够产生最优的结果,达到帕累托最优。市场可以使各种资源配置合理,使行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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